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标志着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科学的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激发公共数据供给动力和全社会用数活力,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形成全国公共数据资源“一本帐”,以提高公共数据资源的可用性。《实施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关键环节包括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做好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和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以确保授权运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开展。
01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登记要求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
3. 登记程序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首次登记应在授权运营活动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也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4. 登记管理
国家数据局负责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前60日内可续展。
5. 监督管理
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国家数据局主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的登记工作。
02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 总则:《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旨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 基本要求:授权运营应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运营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
- 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授权运营名称、必要性论证、运营机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模式、数据资源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并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
- 协议签订:实施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运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清单等内容。
- 运营实施: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 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
03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1. 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2. 规范定价程序
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
3. 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
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授权主体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4.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5. 加强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
04 落实政策文件的措施
- 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将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推动示范场景建设,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 加大宣贯培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加强登记业务开展、授权运营实施、公共数据定价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 培育示范场景:大力推动供需对接、部省协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
- 抓好跟踪落实: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价格形成等三份文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为后续政策文件的修订完善等工作奠定基础。
05 热点关注问题
问1: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程序有哪些步骤?
答: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登记主体需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真实的登记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 受理: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登记机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
- 形式审核: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材料的审核。审核未完成的,需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 公示:形式审核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和数据内容简介。
- 赋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 变更、更正和注销:对于数据资源或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进行变更登记;发现登记信息有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等情况,需申请注销登记。
问2: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如何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答: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是通过多个措施实现的。首先,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数据的来源可查、加工可控。其次,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并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登记服务。
此外,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的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最后,国家数据局和省级数据管理部门通过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问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中,如何处理授权运营中的收益分配问题?
答: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中,收益分配机制的设计是确保授权运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规范要求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
具体来说,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的成本和收入需要进行核算,并通过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的具体条款。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中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根据各方的贡献进行分配。同时,为了体现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规范还要求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的普惠性。
问4: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中,对运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中,对运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有明确的要求:
- 内部管理: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确保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 最高准许收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和存储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
- 准许利润: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通常为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
- 定期评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 调整机制: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和销售规模,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问5: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中,如何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上限收费标准?
答: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中,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上限收费标准需遵循以下步骤:
- 统筹考虑因素:授权主体应综合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情况,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
- 制定形式: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制定。
- 最高准许收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最高准许收入是制定上限收费标准的基础。
- 制定上限: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
- 定期评估调整: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和销售规模,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通过这些步骤,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制定既科学合理,又能有效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问6: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中,如何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答:在《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中,定期评估和调整是确保价格机制科学合理的重要措施。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实际收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如果在评估周期内,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超出部分将在核定下一周期的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此外,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和销售规模,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如果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上,授权主体将调整上限收费标准,以确保价格机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为帮助更好地理解和落实“1+3”政策体系,数治网院iDigi 特别推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入门》公开课,请扫码添加 @老邪 企业微信领取,注明姓名-行业-城市。升级成数治Pro个人、企业版助手和学习卡,更多治理、安全与合规体系课程可随到随学。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获取文档请在数治网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内发送“250121”。本篇针对全文由生成式 AI 做出的核心摘要和解答,仅作为参考,请以原文为准。图片:Damian Zaleski,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