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治长文:信息通信及互联网企业合规风险重点梳理

为加快提升互联网行业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助力互联网行业企业高质量全面发展,结合互联网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下合规风险的重点梳理。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企业合规风险重点梳理
出处:中国互联网协会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是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新格局的生力军。合规管理,是企业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传统与非传统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主动适应并推进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结构转型优化的重要举措。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加快提升互联网行业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助力互联网行业企业高质量全面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互联网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下合规风险的重点梳理。

网络安全合规

1. 网络安全保护概述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保障网络遭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网络数据遭到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b) 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c) 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d) 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未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 道;
e)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或者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 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 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 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 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 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 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数据安全与管理

1. 数据安全合规概述

数据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数据安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 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

2. 合规主要风险点

1) 数据处理者的合规风险

a) 数据处理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确定数据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责任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未建立数据生命周期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分级分类制度;
b) 数据处理者未针对不同类型、级别数据,采取相应的权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c) 数据处理者未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数据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

2) 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合规风险

a)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建立覆盖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数据安全工作体系,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b)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c) 重要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未在三个月内报备变更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

1.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概述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动作在内的针对个人信息的处置动作。
  • 个人信息处理者: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信息。
  • 自动化决策: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未遵守合法、正当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用户等方式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或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b)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不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的前提下,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c) 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在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存在超范围、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个人信息滥用的风险;
d) 在基于用户个人同意进行个人处理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确保用户个人充分知情并自愿而明确地作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即未获得有效同意或超出用户同意范围进行处理,损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e) 个人信息处理者未能针对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特殊的处理保护机制,违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导致用户人格遵守受到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f)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未能保证决策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g)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未按照跨境规则履行出境配套义务,从事违规跨境行为,造成境内用户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且风险显著扩张;
h) 个人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删除等依法行使的权利、主张,造成个人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1.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概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 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2. 合规主要风险点

1) 资质准入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从事新闻、出版、教育、金融、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如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还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2) 数据安全

参见数据安全与管理。

3) 个人信息保护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

4) 应用安全正常运行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使用环境和基本、正常完整的功能,不得含有试图滥用或不当使用任何网络、设备以及干扰其他应用的安全隐患和不合理限制。

a) 应用不得含有病毒、木马等侵害用户的功能或行为;
b) 应用不得在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超出业务需要,频繁自动联网,消耗用户流量;
c) 应用不得未经用户授权强制启动系统服务;
d) 应用不得含有第三方加载可执行代码的应用或SDK;
e) 应用不得出现任何窃取数据、暗中监控用户、或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恶意行为,以及不得出现对其他应用的恶意干扰和屏蔽行为;
f) 应用不得带有修改其他应用数据、存档等内容的功能;
g) 应用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需能够正常安装、启动、卸载,不得出现运行时频繁崩溃,不得出现需借助第三方软件才可卸载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h) 应用功能需确保已实现和使用正常,不得存在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i) 应用不得强制要求用户下载其他非必要的移动应用;
j) 应用描述和实际功能应保持一致,不得欺骗用户下载使用。

5)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参见内容合规。

6) 消费者权益保护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在面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保障用户使用和体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a) 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应用程序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b)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时,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c) 提供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的,应当在用户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由用户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用户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d) 应用内某功能涉及需要付费才能使用的,应合理定价,不得出现定价过高或价格欺诈的行为。
e)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用户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f) 用户在购买、使用服务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确认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方/供应链管理

1. 第三方/供应链合规概述

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指在满足一定的客户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为了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低而把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第三方/供应链管理通常涵盖了采购、开发、外包、集成、交付、使用和服务等环节。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
– 产品全生命周期包括产品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销售、维护、召回等,在供应链的某一环节,都有可能对产品或上游组件进行恶意篡改、植入、替换等,以嵌入包含恶意逻辑的软件或硬件,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b) 基于全球供应链管理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
– 全球供应链中,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动力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日益兴起,诸如劳工、环保、健康安全、道德、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节能减排等问题。
c) 供应商选择与管理
– 在供应链企业之间和工作合作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如果企业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将会导致供应链运行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

1.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实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 第三方:除企业及其员工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主要合规风险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应实 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息通信和互联网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

1) 仿冒混淆行为风险

企业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除《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存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

2) 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风险

企业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故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或者故意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宣传自身或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存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
– 虚构交易量、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 伪造物流单据。
– 虚构用户评价、诱导用户作出指定好评,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隐匿、屏蔽、压制用户负面评价等。

3) 商业诋毁行为风险

企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企业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或其商品进行恶意评价,或者利用大众媒介、信息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 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

4) 干扰、恶意不兼容风险

企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干扰、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
– 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拖延审查,以及其他干扰接入、下载、安装、运行、升级、更新、转发、传播等的行为;
– 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

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下载、安装、运行、更新或 者卸载,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其他经营者、用户利益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风险,企业实施相关行为需高度谨慎。

知识产权

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作品;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 合规主要风险点

1) 资源管理风险

a) 人事合同: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中没有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权属规定、保密限制和竞业限制,会导致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泄露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
b) 入职:对新入职员工没有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c) 离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没有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很难规避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权。
d) 外部合作: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合作协议中,未对各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约定,以及备选地未对必要的保密限制和相关参与人员的竞业限制等进行约定,导致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以及可能存在的泄露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
e) 供应链管理:在采购、销售合同中未对各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约定,以及备选地未对必要的保密限制和相关参与人员的竞业限制等进行约定,导致出现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以及可能存在的泄露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

2) 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风险

在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过程中,没有建立合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运行体系,导致存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广告合规

1. 平台广告合规

1) 平台广告概述

互联网广告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表现形式有横幅广告、文本链接广告、弹出式广告、视频广告等。

  • 平台广告:指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为入驻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的介绍推销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广告。
  •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主要刑事合规风险点
– 平台广告业务的经营者明知其他经营或者应知者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如推广含有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APP 以及其他广告,明知其他经营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诈骗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传销活动罪以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等;
– 平台广告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违法广告大量传播;
– 平台广告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
b) 主要行政监管合规风险点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发布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广告,如发布烟草广告、推广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以及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等;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未遵守行政监管要求,如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对于法律法规要求一键关闭的广告,未确保一键关闭。
c) 主要民事风险点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具有与其他广告相关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具有与其他广告相关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等侵权行为的。

2. 企业自行发布广告合规

1) 企业自行发布广告概述

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 企业自行发布广告:指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向公众介绍企业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形式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 企业自行发布广告合规评审:企业在自行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活动前,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 业务部门:指所有负责企业对外广告宣传内容设计、制作、投放等相关工作的部门。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行政处罚风险
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因素材违规、滥用极限词、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b) 民事侵权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字体、视频、商标等,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
c) 不正当竞争风险
因宣传中弄虚作假、引人误解、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等,遭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被他人起诉的风险。
d) 刑事风险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存在构成虚假广告罪的风险。
e) 声誉风险
企业自行发布广告不合规,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企业形成负面评论,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风险。

内容合规

1. 内容合规概述

内容合规,即企业平台内容应当合乎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大体上可包括:

  •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所有具有法律渊源资格的规范文件都是需要遵守的对象。
  • 第二,行业规范惯例,如各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为准则等。
  • 第三,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规是围绕着合规风险而展开的,可联系合规风险的层面加以理解。

在内容合规方面,相关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造成意识形态错误倾向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b)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未能依法依规使用国家标准要素规范,如地图、地名、国旗等具有法律规范的要素。
c)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未能严格坚持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对新闻内容做出误导性加工。
d)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e)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以权谋私,如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f)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对用户信息与用户生成内容(UGC)审核不严,如用户头像或昵称等含有不良信息或不当元素;对评论、发帖等用户生成内容(UGC)审核存在严重漏洞。
g)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或从业人员在转载新闻时,未保证新闻来源可追溯。
h)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如针对信息发布、审核、巡查等环节相关制度。
i)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安全投入相对不足,安全防护手段滞后,安全保障能力不强,造成网站被攻击、内容被篡改以及重要敏感信息泄露等重大后果。未能保证重要内容、重要位置实现巡查,及时处置有害信息。

算法合规

1. 算法合规概述

算法是一种计算机指令集,通过该指令集,符合单一或系列预设的入参信息或条件后,通过机器语言编排的特定逻辑、规则等,得到预定结果或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逻辑,获取相比人工决策更加高效 快速的结果。

  • 算法推荐技术: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 算法推荐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 算法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个人。
  • 算法合规:企业及其员工应用算法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2. 主要合规风险点

a) 算法服务提供者在算法研发、使用以及提供算法服务时,未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违规收集、存储、使用、分析、加工、传输、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存在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b) 算法服务提供者在算法研发、使用时,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 签以及采用其他类似技术路径并据以推送信息,或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
c) 算法服务提供者利用推荐算法向用户个性化推荐服务时,设置交易门槛、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针对不同用户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等造成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的情形,以及造成人身领域歧视的情形。
d) 算法服务提供者利用推荐算法向用户个性化推荐服务时,未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未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个性化推荐服务的选项。
e) 算法服务提供者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f) 算法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算法推荐服务。
g) 算法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用户提供服务时,未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智能适老化需求,未有效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

本文摘编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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