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审计“避坑”要点(附脑图)

《办法》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超实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审计“避坑”要点(附脑图)
出处:数治网综合

速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新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指引,旨在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确保其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

1. 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

  • 个人同意的获取: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 变更同意:若处理目的、方式或种类变更,需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单独同意:某些情况下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 无需同意的情形:处理个人信息未取得同意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同意的情形。

2. 法律规定的无需同意情形:处理个人信息未取得同意时,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合规审计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以清单等形式列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方式和种类。
  •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明确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或确定方法,并在到期后进行处理。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义务

  • 告知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文本的大小、字体和颜色应便于个人完整阅读。
  • 变更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个人。若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告知,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或无需告知的情形。

共同处理个人信息

  • 权利义务约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其他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需建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和安全事件报告机制。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 影响评估:委托处理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 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受托人的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转移

  • 告知接收方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需要转移个人信息时,应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提供个人信息

  • 取得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前,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应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相关信息和处理目的。
  • 影响评估:在提供个人信息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

  • 透明度和公平性: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及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应事前告知个人自动化决策的种类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 用户保障机制:应提供便捷方式让用户拒绝自动化决策。防止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公开个人信息

  • 取得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前,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公开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图像收集和身份识别设备

  • 合法性审查:安装图像收集、身份识别设备是否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是否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 个人同意:用于非公共安全用途时,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

  • 合法性审查:不得向已公开个人信息发送无关商业信息。不得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从事网络暴力等活动。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

  • 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前,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 合法性审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应合法、正当、必要。需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影响。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

  • 规则制定:需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告知义务:需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等信息。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需经过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其他数据处理者需符合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
  • 批准和备案: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需经主管机关批准。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或符合其他规定。

个人信息删除权保障

  • 删除条件:处理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时,应删除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时应删除个人信息。
  • 技术难以实现:若删除技术上难以实现,应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措施外的处理。

保障个人权利

  • 权利行使机制:需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 及时响应:应及时响应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并告知处理意见或执行结果。

解释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提供解释途径:需提供便捷的方式接受、处理个人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解释要求。
  • 合理时间解释:应在合理时间内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作出解释说明。

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等。
  •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是否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安全技术措施

  • 技术措施有效性:需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加密和去标识化:需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措施降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教育培训计划

  • 培训计划:需按计划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 考核:需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进行考核。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情况

  • 负责人资格: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
  • 职责和权限: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有明确的职责和充分的权限。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评估开展情况:需在具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前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需对处理目的、方式的合法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评价:需对应急预案的全面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作出评价。
  • 风险评估:需对面临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预测。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 及时查明事件:需及时查明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 通报渠道:需建立通报渠道,及时通知保护部门和个人。

平台规则合规审计

  • 平台规则合规性:平台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执行情况:需通过抽样等方式验证平台规则的执行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报告披露内容:需披露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情况、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成效、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情况、独立监督机构履职情况、重大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情况、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的科普宣传、公益活动情况等。

热点关注问题

问1: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时,除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外,还需要关注哪些具体的合规要求?

答: 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时,除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外,还需关注以下合规要求:

  •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各方应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被侵犯。
  •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各方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明确在发生安全事件时的报告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各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确保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2: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如何确保受托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答: 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确保受托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

  •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委托处理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确保委托处理不会增加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 明确合同条款: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包括对受托人处理活动的监督和违约责任的条款。
  • 定期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定期检查、审计等方式,监督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其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 终止合作机制:合同中应设定在受托人违反规定时的终止合作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问3:在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避免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 在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避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 发送无关商业信息:不得向已公开个人信息中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等发送与其公开目的无关的商业信息。
  • 网络暴力和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从事网络暴力、传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等活动。
  • 处理明确拒绝的信息:不得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已公开个人信息。
  • 重大影响未取得同意:对于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未取得个人同意的,不得进行处理。

超出合理范围:收集、留存或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规模、时间或使用目的不得超出合理范围,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举例来说,两大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出新招:AI审计助手搞定合规难题,通过采用先进的AI审计助手,组织可以显著提高合规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合规风险。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和具体的审计方法,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附详解下载),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严格保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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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中国,本篇针对全文由生成式 AI 做出的核心摘要和解答,仅作为参考,请以原文为准。图片:Onur Binay,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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