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深连发通知指引 加强有关数据资产评估和管理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上海市试行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北京、深圳两市也分别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印发通知。

北上深连发通知指引 加强有关数据资产评估和管理
出处:各市政府网站,数治网综合

在2024年4月,上海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数据资产管理(附全文),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上海市财政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2024-9)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6月5日印发。

以下全文和一图读懂:

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 号)、《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24〕66 号)(以下简称:66 号文)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资产评估相关行业准则和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数据资产评估管理,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数据资产,是指企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第四条 企业发生涉及数据资产评估管理的经济行为,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数据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和核准、备案。采用估值方式的,或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企业应根据 66 号文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数据资产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数据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下同)。

第六条 企业应参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 号),对中介机构在数据资产评估项目中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七条 企业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数据资产评估经济行为决策依据与情况;
(二)数据资产评估目的;
(三)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
(四)数据质量评价情况,评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以及数据资产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
(六)与数据资产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七)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八)利用专家工作或引用专业报告内容;
(九)采用估值报告形式的,应当说明采用估值报告的原因和理由;
(十)对于影响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结论的事项,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附件应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相关联,除了相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报告附件外,结合数据资产特殊属性,另需提供下述材料作为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核准、备案附件:

(一)与数据资产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评价报告、合规审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等,或与之相关的材料;
(三)数据资产最近两年的评估、交易情况;
(四)数据资产侵权、涉诉、质押、担保等相关资料;
(五)被评估单位数据资产评估管理、数据资产会计核算规定等相关制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企业数据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应建立联审机制,应有数据管理相关部门、安全部门、法务部门参与数据资产评估项目联审。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对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应用场景、价值类型、假设前提和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使用人;
(二)数据资产权利是否清晰明确,重点关注与数据资产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数据资产权属与经济行为是否匹配;
(三)企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根据评估目的、权利证明材料等,确定评估对象的权利类型;
(四)数据资产清查核实程序是否执行到位;
(五)数据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六)数据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需要采用适当方法区分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贡献,合理评估数据资产价值;
(七)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质量因素、应用因素、成本因素及法律因素;
(八)数据资产的质量评价情况、安全评价情况、合规情况以及与其相关的材料的有效性;
(九)数据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数据资产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
(十一)数据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十二)类似数据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机制,明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标准。结合评估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专家人数及人选。评审专家人选中应包含评估专家、审计专家、法律专家、数据资产应用相关专家等。

第十二条 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报告,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数据资产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涉敏的,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工作指引或有关规定、受托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处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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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推动数据经济发展,2024年6月7日和12日,北京、深圳两市财政局分别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印发通知。

以下全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24〕694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推动北京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管理范围,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资产管理的方式方法,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推动数据资产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北京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

二、夯实各方责任,确保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安全合规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推进数据资产化,确保把安全贯彻到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数据资产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深度分析数据资产风险环节,及时识别潜在风险事件。实施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防护要求。加强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

三、坚持稳妥有序,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化管理的有效路径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稳妥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逐步完善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开发利用、价值评估、收益分配、安全保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探索形成适合本行业领域的数据资产化管理的有效路径。

四、鼓励先行先试,稳步推动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

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鼓励支持创新,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因地制宜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按“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优秀项目和典型案例,形成经验模式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稳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深财会〔2024〕61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推动数据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现就加强我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不应作为资产确认,以避免虚增资产。

二、正确做好前后衔接。《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一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会计政策。《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各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和滥用会计政策、滥用追溯调整法。各企业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三、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各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按照兼顾信息需求、披露成本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以全面地提供与数据资源价值相关的情况。

四、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各企业应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保护能力。各企业依法依规行使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复用和市场化流通。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

五、组织开展“云咨询”。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及资产评估“云咨询”专家志愿服务团队,通过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业务咨询服务,助力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加强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发挥数据资源价值。

六、市财政局将持续关注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务和《暂行规定》在我市实施情况,各企业在《暂行规定》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下载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
2.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5.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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