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四大案例裁定力保创新

针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侵权赔偿必须严格法治的价值导向,为行业的持续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四大案例裁定力保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重在保护创新,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创新贡献程度成正比,创新贡献越大、程度越高,保护范围相应就越大、力度就越强。因此,针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尤其是创新性强、贡献度大的原创性成果,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侵权赔偿必须严格法治的价值导向,为行业的持续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过构建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探索符合专利案件审判规律的专利裁判方式的创新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深入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

01 合理借鉴域外司法规则进行裁判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但目前国内没有涉及开源软件的法律、司法解释,涉开源软件的案件屈指可数,涉开源协议的裁判规则几乎空白。

在罗某公司诉某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开源软件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研究借鉴美国、德国等域外法院对开源协议性质的认定,对涉开源软件及开源协议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裁判,确立了一系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行之有效的涉开源软件制度的裁判规则,有效填补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规则的空白。

本案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企业开发、利用开源软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为国内开源软件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完善壮大供给制度规则,为国内工业软件行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与引导。

案情回顾

罗某公司的股东罗某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 App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 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开源许可协议,另附加声明任何人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购买,后又删除了GPL V3协议并停止更新而转向开发闭源商业收费版。罗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登记。某友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费用由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代为收取。

罗某公司提供鉴定报告并诉称上述四款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友公司收取会员费和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 V3协议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其停止提供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罗某是涉案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罗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罗某公司无权在适用GPL V3协议的涉案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某友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 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

某友公司违反GPL V3协议的约定,其依据GPL V3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某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实施收款行为本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某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02 用足用好举证妨碍等法律规则

在京某网络公司等诉晖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本案专利属于5G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大。本案通过用足用好法律规则,有效破解了举证难、赔偿低的难题,综合评估确定侵权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确保高价值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案情回顾

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是名称为“腔体式微波器件”、专利号为ZL201410225678.X的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产品具有绿色低碳、适用性强等优点,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由于创新性强,还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等荣誉。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起诉指控晖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侵害上述专利权,诉请判令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4000万元等,并提交了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部分)等证据以证明晖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收入及利润率,同时请求法院责令晖某公司提交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收入的账册资料。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晖某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晖某公司制造并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方面,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就晖某公司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已作较为充分的举证,晖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账册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03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创新适用

某疆公司诉飞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案探索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侵权事实比较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需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先行判决。考虑到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同时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及时有效保护高质量专利利益,解决了专利权人维权“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难题。

案情回顾

某疆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专利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上市后,深受市场青睐,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018年度最佳云台相机等荣誉。某疆公司指控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诉讼中,某疆公司申请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责令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被诉侵权产品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站的销售数据,并请求法院责令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提交财务账簿披露销售数据。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均明确认可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构成侵权。某疆公司涉案专利效力稳定,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低价流入市场,将贬损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严重削弱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更新迭代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在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专利产品市场销售份额,给某疆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在侵权事实比较清楚且某疆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的情形下,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侵犯某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故法院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该先行判决作出后,飞某公司、某天纵横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04 技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

在姜某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本案确定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具有非公知性、技术秘密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等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审判思路和裁判指引。

同时通过明确被诉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从严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成果,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敢于加大研发投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情回顾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曾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从事智能儿童手表研发、销售的犯意,然后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共同出资入股成立上海某时公司完成犯罪行为。

相关被告人在成立上海某时公司从事K1智能手表的研发后,仍在华某公司任职并负责ifere项目的组织和研发。被告人姜某辉、王某裕等利用华某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并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某时公司名下,被告人李某晶等明知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某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仍然与姜某辉、王某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

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两项技术被以上海某时公司名义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而公开。经鉴定,被告人给华某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公诉机关以相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华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原均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起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上诉人完成犯罪行为,姜某辉等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三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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