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详解我国公共数据开放运营的现状和模式

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是数据要素化的基础和前提,不仅能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数据技术创新提供语料数据和应用场景,而且也是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前提。

万字详解我国公共数据开放运营的现状和模式
出处:交大评论

公共数据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公共属性强、安全要求高、可控性强等特点。公共数据不仅要政府体系内部流转和使用,而且还要在社会上顺畅流动并被充分利用,才能释放出更大的价值红利,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数据的开发开放成为是数据要素化的最有效抓手。

在近20年全球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实践中,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方面开展了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形成了大量政策文件和特色做法,走在了全球数据要素化的前列。

但是,与公共数据的实际规模和潜在价值相比,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程度不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共数据的自动化采集汇聚水平低、开放数量少、开放质量差、应用场景少等方面。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是数据要素化的基础和前提,不仅能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数据技术创新提供语料数据和应用场景,而且也是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前提。

一、公共数据开发开放

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是国家数据要素化的主线。公共数据开发开发也称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公共数据开发,即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过程中,应通过采集、汇聚、存储、目录管理等手段,将相关公共数据资源记录保存下来;二是公共数据利用,即公共数据资源应通过共享、开放、运营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最大程度开放,供政府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潜能,降低社会运行总成本。

其中,公共数据开发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数据自动化和智能化采集汇聚力度;公共数据利用应坚持共享开放是原则,不共享开放是例外,最大限度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大量涉敏涉密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引入市场化机制开展运营,鼓励技术水平高、安全保障强的社会机构对公共数据开展市场化运营。

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采集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运营等四种不同方式。其中,采集汇聚是公共数据开发,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运营是公共数据利用。

1.采集汇聚

公共数据采集汇聚,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过程中,通过采集、汇聚、存储、目录管理等手段,将相关公共数据资源记录保存下来,并统一汇聚到各层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上的过程。

2.数据共享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数据时,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所需数据的过程。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能共享三种类型。

3.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公共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的过程。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能开放三种类型。

4.数据运营

公共数据运营,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将涉敏涉密的公共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后,形成可以对社会开放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公共数据运营包括授权运营、政府采购、政府许可经营等不同方式。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与共享、开放并存的三种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方式之一。主要由于大多数高价值公共数据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秘密和国家安全,不能与其他主体直接共享,更不宜向社会直接开放,而长期沉淀在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内,无法释放其数据要素价值潜能。因而,有必要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对涉敏涉密公共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从而增大公共数据供给。其中,授权运营是引入市场化机制开发开放公共数据的一种主要方式。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各地方各部门政府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共数据,按程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概念的还有公共数据授权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分别为:

  • 公共数据授权主体,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是公共数据授权主体。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和对授权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是指经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法授权,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平台,是指授权运营单位对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特定安全域,具备安全脱敏、访问控制、算法建模、监管溯源、接口生成、封存销毁、全程审计等功能。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是指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授权运营单位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
  •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参与加工形成的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报告、业务服务等。

三、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现状

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法律制度正建立健全,在国家层面,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初步构建起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制度体系。

在地方层面,有28个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52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相关条例、办法、指南、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建设方案等制度。制定出台“条例”的有:上海、深圳、重庆、四川、厦门、广州、浙江、贵州、北京、广东、天津、福建、海南、安徽、广西、陕西、黑龙江等20个省市。

其中,上海、深圳、重庆、四川、厦门、广州是综合性数据条例,浙江是公共数据专门条例,贵州是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专门条例,浙江、北京、深圳、广东是数字经济专门条例,天津、福建、海南、安徽、广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是大数据条例。此外,还有山西、河南等地出台了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除制定法规政策外,北京、天津、山东、浙江、四川、贵州等多个地方还制定了年度数据开放工作计划,列明了计划开放的数据集名称、字段、完成时间等内容。

(一)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自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数据局、数据管理局、政数局、数政局等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治理、运营和安全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在政务数据开发开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形成基础库、主题库,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

(二)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正在形成完善

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称“编制指南”),各政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全量编目,逐步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正在形成和完善。许多部门和地方建立了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采取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并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

目前,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以政务数据为主体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汇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超过300万条,信息项超过2000万个。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初步建成,在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安全生产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为经济运行、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政府职责履行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积极探索政务数据管理模式,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统一治理辖区内政务数据,以数据共享支撑政府高效履职和数字化转型。

(三)国家一体化政务数据平台已经初步建成

2017年起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启动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覆盖了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政务数据平台和71个国务院部门的政务数据平台,是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与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国政务数据资源。

逻辑上已经全量接入国家层面统筹建设、各部门联合建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建的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正在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体系等国家级基础库、主题库数据,建立国家电子证照基础库,“一人一档”、“一企一档”等主题库。

各地区依托政务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区域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汇聚整合,并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数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行业数据的汇聚整合,并按需归集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覆盖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数据治理系统。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国家级基础库正在持续建设;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正在加快优化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正在加强规范管理。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通报制度正在建立。

(四)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形成

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连接71个部门和32个地方,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全国政务数据共享提供的数据支撑能力,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累计实现百亿级政务数据交换和数十亿次接口核验,有力支撑了“一网通办”等应用场景的全面推开。

其中,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支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内、本行业内数据流通和共享。

此外,全国各地方各部门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

目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已经建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起了覆盖71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2+71”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初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共享需求统一受理、数据供需统一对接、数据异议统一处理、数据应用和服务统一推广。

全国已建设26个省级政务数据平台、257个市级政务数据平台、355个县级政务数据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已接入各级政务部门5951个,发布53个国务院部门的各类数据资源1.35万个,累计支撑全国共享调用超过4000亿次。

(五)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量和开放数据增加

2018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开放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社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间、机构团体等领域的公共信息资源,极大推动了公共数据开放进展。

在开放平台方面,截至2023年8月,我国已有226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比2022年10月时增加18个,其中省级平台22个(不含直辖市和港澳台),增加1个,城市平台204个(含直辖市、副省级与地级行政区),增加17个。自2017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数量持续增长,从2017年报告首次发布时的20个到2022下半年的226个。

在平台功能方面,大多数平台的开放数据目录更新、平台深度搜索、订阅推送、数据集预览与获取、社会数据开放、利用成果提交展示等功能日趋完善。

在开放数量方面,截至2023年8月,各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的开放数据数量和容量初具规模。2017年全国所有地方只开放了8398个数据集,2023年已增加到345853个,其中山东省域有效数据集总数最多,达83642个。全国无条件开放的可下载数据集的容量从2019年的15亿到2023年超480亿,5年间增长了32倍。

(六)公共数据利用相关活动丰富并成果初现

在相关活动方面,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组织了丰富的促进开放数据利用的活动,如线上征集数据需求、线下组织推广宣传活动、组织开放数据创新应用大赛等,对扩大数据开放影响力、提升社会数据利用参与度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2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工作。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扩大部门和地方间数据共享范围,推动更多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高效优质地互通共享,涌现出上海市“一网统管”、杭州市“亲清在线”等创新实践。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后,全国已有21个省市发布了数据要素应用场景案例征集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开放,不断丰富公共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充分发挥数据的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聚合增值、融合创新等乘数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利用成果方面,公共数据在政府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经济调节方面,利用大数据加强经济监测分析,提升研判能力。在市场监管方面,通过数据共享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能力。在社会管理方面,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共服务方面,促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提升办事效率。在生态环保方面,强化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和特点

目前,全国已有50多个省市正积极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已形成以福建为代表的集中授权运营模式、以浙江为代表的分地区分散授权运营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设专区分散授权运营模式等三种不同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一)集中统一的授权运营模式

福建省是公共数据集中统一授权模式的典型代表。福建省创建的“管住一级,放开二级”公共数据集中统一授权运营模式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制定法律规范。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分级开发利用体系。参照土地开发体系,由政府授权开发机构做相对垄断但具有公益性质的一级开发,同时普遍开放二级市场,使公共数据的开发生态形成繁荣态势。

二是构建运营体系。2021年8月26日成立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公司,2022年8月17日更名集团,注册资本金增至100亿元,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并从四方面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公共数据运营体系:

  • 第一,建立全资的福建大数据一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位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机构和省级电子政务建设运维单位,具体承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和授权开放,以及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省政务网络的建设及运维任务。
  • 第二,建立全资的福建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福建大数据交易所已汇聚全省近7万个数据资源目录,近千亿条政务数据,200多款社会数据产品。公共数据专区汇聚460多个公共数据目录,上架50余款公共数据产品。已授予了15家生态企业“数据经纪人”资质,并在数据交易大厅设立了数据经纪人专席区域,并开发出多款数据产品。交易金额达6.2亿元,拉动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增长42.74亿元。
  • 第三,建立全资的福建大数据信息安全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全省数字政府安全一体化建设工作,负责为数字福建提供核心产业保障和技术支撑,构建“环境可控、风险可管、监管可达”的新一代网络、系统与数据安全体系。
  • 第四,在全省10个市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已在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了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地方公司,作为承担各市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的支撑平台。

三是健全平台支撑。建立公共数据汇聚、开放、开发三大平台支撑体系,通过省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统一汇聚、治理全省公共数据,提供高质、高效的数据供给,目前平台已接入全省业务系统1700多个,汇聚700多亿条数据记录。

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省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分别提供“数据可用可见”、“数据可用不可见”两种模式的数据服务,省统一开放平台已建立26个主题数据开放专区,10个地市开放专区,开放5000多个数据集,5100多个数据接口;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于2022年7月正式上线后,已面向社会在数字金融、灾害应急、健康医疗、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开展场景建设。

福建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取得三方面显著成效:

一是福建省已构建起“1+3+10”的全省公共数据运营体系。“1”是福建省大数据集团,“3”是福建大数据一级开发公司、福建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和福建大数据信息安全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0”是在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全部9个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了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地方公司。

二是初步建设完成“1+1+10+N”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第一个“1”是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省公共数据管理的总枢纽、公共数据流转的总通道、公共数据服务的总门户;第二个“1”是指省大数据交易平台,是全省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总渠道,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10”是指10个地市级公共数据平台,支撑本地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共享应用等,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省直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与供需对接,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三是确定了第一批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商。2024年3月17日,福建大数据一级开发有限公司评定出第一批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商,16家企业被确定为公共数据开发商。

(二)按区域分散授权运营模式

浙江是公共数据分区域分散授权模式的发源地。浙江省创建的公共数据按区域分散授权运营模式,具有“协调管理,集中加工,分散授权,开放运营”等四方面特点:

一是形成了分工负责的协调管理机制。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由数据、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组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负责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治理、申请审核及安全监管等授权运营相关工作。设各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组,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二是建立了集中加工的环境和主体。一是公共数据加工场所集中,浙江省依托省市两级公共数据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了省市两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主体加工处理公共数据必须在统一集中的授权运营平台上开展;二是原始公共数据由一家授权运营机构统一加工,如省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是“数字浙江”公司,省级政府平台上所有原始公共数据都通过“数字浙江”公司加工为初级数据产品,其他各市县或市场主体只能对初级数据进行进一步加工或使用。而台州市在金融公共数据领域的初级加工机构是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是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分散授权机制。浙江省域内的公共数据由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归口负责授权,而不是由省级或市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授权,现已形成1个省级、11个市级和若干个县级构成的全省三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

四是形成了运营主体和运营期限双向开放。一是授权运营主体开放,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可以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可以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和运营服务,没有指定特定平台公司垄断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二是运营期限开放,即授权运营期限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继2023年8月1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浙江省下辖11个市陆续出台了各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通知,其中,杭州出台了《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温州、宁波、湖州、金华、丽水等5市出台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兴、舟山、衢州等3市发布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嘉兴和台州2市发布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和场景的公告。

此外,各区县也纷纷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征集和应用场景征集工作,包括:杭州市下辖滨江区,温州市下辖龙湾区、瑞安市,宁波市下辖鄞州区、江北区、镇海区,金华市下辖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兰溪市、婺城区,台州市下辖椒江区、温岭市、三门县,湖州市下辖长兴县,衢州市本级及下辖开化县、衢江区、常山县,嘉兴市下辖嘉善县等,征集场景覆盖金融、医疗、交通、市场监管、劳动就业等传统领域,以及灵活用工、海洋生态、农金服务等特色领域。

(三)按专区分散授权运营模式

北京是设立公共数据专区并分别开展授权运营的发源地。北京创建的公共数据按专区分散授权运营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公共数据专区包括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共三类。其中,领域类公共数据专区将聚焦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信用、文旅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各领域应用场景而建设;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将面向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应用场景、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而建设;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将面向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场景而建设。

二是建起了公共数据专区的运营管理机制。北京市政数局是公共数据专区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北京市大数据中心是各专区共性技术支持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相关领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监管部门,各区政府是相关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监管机构,政数局对于尚无明确领域或区域归属的公共数据专区进行先期指导和管理,后续视实际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专区运营单位是作为专区运营主体,负责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三是专区运营单位负责建设公共数据开发与运营管理平台。以福建为代表集中统一授权运营模式和以浙江为代表的按区域分散授权运营模式的授权运营域(平台)都是由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运维,授权运营单位必须在授权运营域内加工处理公共数据,并向公共数据管理机构支付平台使用费。

与此显著不同点是,以北京为代表的按专区分散授权运营模式的数据开发与运营管理平台(即授权运营平台)不是由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建设,而是由专区运营单位(即授权运营单位)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自行建设,平台必须具备数据加工处理人员的实名认证与备案管理、操作行为的记录和审计管理、原始数据的加密和脱敏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模型的训练和验证功能、数据产品的提供、交易和计价等功能。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实践已取得三方面成效:

一是各类公共数据专区正在抓紧有序推动建设。北京市的金融领域公共数据专区已运营超过三年时间,教育、医疗、交通、信用、文旅等重大领域,以及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都还在积极筹备建设中。

二是金融数据专区已形成多元数据产品体系。2020年9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权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开展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的授权运营管理,北京金融大数据公司作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体负责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北京金融大数据公司采取与银行联合建模、部署联合建模节点等模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同时,通过SaaS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快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接口调用等服务。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主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准入分析、风险洞察、竞争力分析、企业守信分析等七大类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已经初步形成公益服务和定制化相结合的多元数据产品体系。

三是北京金融数据专区成效显著。北京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已汇聚工商、司法、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等多维数据超过34亿条,覆盖14个部门机构、270多万个市场主体,实现按日、按周、按月稳步更新,持续更新的数据每月有7000万至8000万条。已累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5000多万次,支撑30余万家企业申请金融服务金额超2000亿元。

本文摘编自交大评论: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者:张茜茜 涂群,关注出处公众号访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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