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而数据要素市场则能够对外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对内构建经济增长新动力。从各地方政府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登记、数据确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相关政策措施来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整体发展持续加速,越来越多的专业部门、机构、企业等都参与到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中。
国家数据局这一机构的新设以及承担的职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决策层面将数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总抓手的高度重视,这一举措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数据要素、数字经济领域发展的制度性难题,有利于数据、算法、算力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数据要素流通和使用的良好发展格局,有利于数字经济、数字中国、数字社会的迅速健康发展。
省级大数据局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许多省份的“自选动作”,对完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体系意义重大。研究发现,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多突出大数据发展和管理职能,主要有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相应职能配置整合了大数据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权等,总体上呈现出突出大数据综合管理的大趋势。
此外,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模式将对后续开展的市县机构改革起示范作用,促进省域内各级大数据局优化机构、调整职能,健全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
一、国家数据局的成立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组建国家数据局。随后,在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已上任正副局长3位。
新组建的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所属五个司局主要职责为:数据治理和发展策略研究、数据基础制度和政策研究、数据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推进、拟定数字经济有关发展战略等。
从主要职责来看,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后,将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落实数据“二十条”,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出台具体落地措施。同时,还将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不断完善产业生态体系。
国家数据局的组建及成立,将从国家层面协调统筹、形成合力,推进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建设,也将推动大数据、算力服务、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
据公开信息统计,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2个省、4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计30个行政单位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江苏省数据局为最新成立。
不同的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名称、级别和职能都不尽相同。例如,广东是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贵州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新疆在2023年成立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而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隶属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大数据中心隶属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隶属于中共市委天津网信办等。这些地方上的大数据管理机构尽管归口和级别迥异,但都承担着加强大数据领域行政管理职能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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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大数据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从这30个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名称中可以看到,称为省级大数据局的有19个,称为大数据中心的有10个。我们可以通过机构名称、机构类型与规格、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等方面管窥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职能定位,以下选这19个省大数据局作为代表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欢迎大家探讨。
(一)机构名称:突出大数据发展和管理职能,有的省份合并设立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从上述机构图表中可以看到,省级大数据局名称大多为“大数据管理局”或“大数据发展局”。这意味着对于多数地方政府而言,加强大数据领域行政管理职能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是设置机构的主要目的。重庆市设立“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将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和管理这三项核心职能直接写入机构名称。福建在政府机构序列设立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对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挂大数据局牌子,有利于打通大数据管理的决策执行链条。
一些省份因地制宜地将大数据与政务服务机构合并设立,如吉林组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安徽组建数据资源管理局加挂政务服务管理局牌子,广东组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合并设立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则这是在地方党政机构限额条件下的一种务实选择,通过设置一个机构履行两方面的新职能;另外,考虑到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合并设立机构的两大职能业务关联较为紧密。
其中,江苏省数据局是在国家数据局成立后近日新组建的,名称和国家数据局保持一致,意味着省级层面可能将进行一轮新的调整,对应设立一个承上启下的数据管理部门,在省域内发挥着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作用。
(二)机构类型: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并存
当前,省级大数据局根据机构类型和规格可分为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
1.政府直属机构
安徽、贵州、山东、重庆、吉林、广西、辽宁、江苏等地区将大数据局设置为政府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直属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为了管理某项专门或特定的事务而设置的一类机构,通常承担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一般为正厅级。一个新兴的大数据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在机构改革中独立跻身直属机构已然不易。作为直属机构的大数据局在省级机构中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职责分工,对全省大数据领域各项工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
2.部门管理机构
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海南、西藏等地区将大数据管理局设置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某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浙江、广东、河南等省大数据局均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新疆、青海和西藏将大数据管理机构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
部门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主要有三点区别:
- 一是机构规格。部门管理机构通常比其主管部门低半级,福建等省大数据局规格均为副厅级。
- 二是管理权限。直属机构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和向同级有关部门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对下级业务部门可以单独行文,但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原则上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调研发现,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部门管理的大数据局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不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 三是请示报告方式。省以下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工作,确需请示党委、政府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呈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的,需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部门管理机构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职能履行和业务开展具有相对独立性。部门管理机构纳入党政机构限额管理,单独核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具有一级独立预算权。主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首长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
3.挂牌机构
在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挂牌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例如,北京市在市政府组成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加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辽宁省在营商环境建设局加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在实体机构挂牌的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挂牌机构原则上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实体机构名义或以实体机构与挂牌机构联合发文。
相对于实体机构,挂牌机构的职能具有从属性。根据机构编制法规要求,挂牌机构在实践中不得实体化运作。以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为例,大数据管理是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的部门职责之一,通常由经济和信息化局某些内设处室承担具体工作,有需要时对外以大数据管理局名义开展工作。
4.地位、独立性和协调能力:三类机构设置的比较
大数据局的机构性质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同级党委政府对大数据相关事务的重视程度,相比而言在机构序列中一般直属机构地位较高,部门管理机构次之,挂牌机构最末。在机构独立性方面,直属机构大数据局拥有最为完整独立的管理权限,部门管理机构的重大政策要事先向主管部门汇报,机构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挂牌机构基本上不具有日常管理的自主决定权。
在统筹协调方面,由省政府办公厅或发改委管理的大数据局优势较为明显,前提是能够处理好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直属机构对其他省级部门具备一定的统筹协调能力,需要在职能配置上加以明确;挂牌机构一般不具备统筹协调能力,其职能履行尚需要处理好实体机构内设处室之间的关系。
(三)职能配置:整合大数据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权
部分机构整合了原本分散于省级发改委、经信(委)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机构的多项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以省政府直属机构大数据局为例,可从行政管理过程视角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管理权三个维度梳理其主要职责。
1.决策权:制定大数据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加强省内统筹协调
决策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核心职能,包括制定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加强省内统筹协调等职责。首先,省级大数据局负责拟定全省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其次,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全省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大数据和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及方向、具体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等方面的建议。第三,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资源开发管理使用,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等工作。
2.执行权:大数据资源管理、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执行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关键职能,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资源管理和推广应用等职责。
- 一是负责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利用,统筹大数据中心、政务云、政务网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 二是负责大数据和信息化产业促进,支持和引导大数据、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推动数字经济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 三是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推进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 四是组织实施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数字政府等项目,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大数据项目应用落地。
3.监督管理权:大数据市场监管与政务监督
监督管理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基础职能,根据管理对象不同,主要可分为针对企业和政府两类。第一类是对大数据和信息化行业及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软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第二类是加强大数据局对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的业务指导,依据授权对省级部门及市县政府大数据建设管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有效提升省市县协同联动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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