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新兴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全球化和信息化。数据跨境需求呈现出指数级增长的趋势。全球海量金融数据在网络空间中不断流转,带来了经贸交易、技术交流、资源分享等跨国合作,数据的挖掘和利用释放了数据价值、提升了经济效率、增进了社会福祉。
但同时,这些数据中不可避免地涵盖了个人敏感信息、企业运营数据和国家信息数据。随着这些敏感数据的规模越来越庞大,数据种类越来越丰富,数据跨境越来越频繁,安全风险日益加剧。此外,数据跨境流动在专业技术、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有效防范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风险,成为进一步推进数据治理、护航数字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数据跨境概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24年发布的《金融数据跨境安全要求》中,规定了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相关方、基本原则、基本流程,以及跨境过程中相关方的行为准则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要求》适用于开展金融数据跨境活动的相关机构参考使用,为金融数据跨境活动的相关机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部署提供指导。金融数据跨境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或产生的金融数据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的一次性或连续性活动。
1. 金融数据跨境模式
金融数据跨境活动的参与方包括:
——数据发送方:金融数据跨境活动的发起者,在境内收集、产生金融数据的机构;
——数据接收方:境外运营的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接收并进行金融数据处理的机构;
——境外数据处理相关方:通过数据接收方间接参与跨境金融数据处理的境外机构。
金融数据跨境的典型模式如图1所示:
2. 金融数据跨境风险
金融数据跨境风险是指金融数据跨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个人权益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 a) 数据提供风险:数据发送方提供数据的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客户及相关方权益等,包括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数据内容造成的风险。
- b) 数据传输风险: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数据损坏、篡改、泄露等风险。
- c) 数据存储风险:数据出境后,存在接收方、数据处理相关方因数据存储不当或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的数据泄露风险。
- d) 数据使用风险:数据出境后,存在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转让、共享等安全风险。
3. 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框架
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框架以应对数据跨境风险为基本目标,以建立安全、规范、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程为核心,安全原则为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跨境活动提供指导,安全保障是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跨境活动的能力支撑。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框架如图2所示。
图 2 数据跨境安全要求框架
4. 数据跨境安全原则
- 合法合规:金融数据跨境活动的开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数据跨境参与方的有关合同约定。
- 目的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活动应具有明确、清晰、具体的金融数据跨境目的。
- 最小必要:金融数据跨境活动所使用的数据应为完成当前金融业务所需要的最少数据类型和数据量。
- 安全可控:金融数据跨境活动各参与方应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保障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跨境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 权责一致:金融数据跨境活动各参与方应采取安全技术等必要措施保障跨境数据的安全,并承担因数据跨境造成的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责任。
二、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流程
1. 基本流程
金融数据跨境包含数据跨境评估、数据跨境准备、数据跨境执行、数据跨境完成、跨境数据使用五个关键环节,如图 3 所示。工作流程覆盖跨境数据发送方、数据接收方及数据处理相关方。
数据发送方与数据接收方应遵循流程要求,保存各流程产生的文件和记录。
图 3 数据跨境流程图
2. 数据跨境评估
金融机构数据跨境需求是金融数据跨境流程启动的条件。跨境流程启动后,应首先开展数据跨境评估,为后续金融数据跨境活动是否能够开展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 a) 数据跨境评估流程参考GB/T XXXX-XXXX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执行;
- b) 数据跨境评估应在数据跨境活动开始前,或数据跨境目的、业务、数据范围、数据类型、数据量等发生较大变化、数据接收方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开展。数据跨境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法合规评估。根据数据跨境中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金融数据、金融数据处理机构及相关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识别该数据跨境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开展评估。
——必要性评估。数据跨境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的必要性;所提供金融数据类型、数量的必要性;履行机构合同义务所必需;履行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签署的条约、协议所必需;其他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利益所需。
——安全性评估。根据数据跨境中所涉及的数据类型、重要/敏感程度、数量、频率、范围以及数据接收方安全保障能力等开展数据跨境安全性评估。应从国家安全、经济稳定,以及数据一旦泄露将对社会稳定与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等方面评价数据跨境安全。
- c) 应根据金融数据跨境评估结果,对数据跨境活动的开展进行调整:
1) 金融数据跨境各项评估均通过后,可开展数据跨境准备活动;
2) 合法合规或必要性评估不通过的,禁止开展数据跨境活动;
3) 安全性评估不通过的,应进行安全策略检查或更正,并重新开展数据安全性评估。
3. 数据跨境准备
数据发送方和金融数据接收方应协同制定安全、合理、可操作的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方案。金融数据
跨境安全方案应优先参考国际标准及数据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a) 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数据出境的原因、目的、时间;
——跨境数据的类型、数量、频率、范围等信息;
——数据的跨境传输及使用方式、范围、场景、注意事项等;
——数据发送方、接收方的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责任;
——跨境数据安全相关保障措施。
- b) 数据发送方应依据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方案开展数据准备。应对准备的数据和相关信息系统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等风险。宜采取双人控制的方式开展数据准备和结果确认。
4. 数据跨境执行
数据发送方和接收方应按照跨境安全方案执行数据跨境操作。
- a) 应利用通道加密、数据加密、专线通道等机制保护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性;
- b) 应对通信双方(包括机构、接口、设备、系统等)进行身份验证,并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保证数据传输抗抵赖性;
- c) 应采用数据加密、数据完整性校验等方式,保证数据存储过程中所的数据保密性、完整性;
- d) 应在数据传输完成后及时关闭通信接口,并更改或删除接口开放、使用等管控权限;
- e) 应对跨境数据建立有效的访问控制机制,宜进行字段级访问控制。
5. 数据跨境完成
数据发送方应视情况,事先在数据传输方案中明确是否保留原始数据及数据的处理方式。数据跨境传输完成后,各参与方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 a) 数据发送方如无需保留原始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删除、销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删除、销毁的数据复原;
- b) 如无特殊情况,数据传输相关终端设备、移动应用、前端业务系统等,不应留存跨境数据(特别是重要/敏感信息相关数据),并应及时对缓存数据进行清理。
6. 跨境数据使用
数据跨境使用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
- a) 数据发送方应对数据接收方的资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使用合法合规行等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
- b) 数据发送方应采用技术检验、安全审计等方式定期对数据跨境活动及各参与方进行数据安全审查;
- c) 数据接收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与数据发送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数据使用。
- d) 数据接收方数据使用超出约定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及使用场景等发生变化时,应事先获得数据发送方的二次授权。数据发送方应根据数据使用方式的变化情况确定是否重新开展数据跨境评估。
- e) 数据接收方应确保同一数据始终处于与事先约定同等或更高的安全保障能力。数据跨境安全保障能力见第 8 章要求。
- f) 数据接收方应接受和配合数据发送方进行数据安全合规使用、审计等监督和审核工作;
- g) 数据接收方应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并采取合约协议、技术检验等方式,对数据处理相关方进行约束和管理,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 h) 数据接收方应采用合约协议、安全检查、安全评估等方式对数据处理相关方进行约束和管理,并明确有关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障
1. 外部环境
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数据安全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该国家或地区落实数据安全的机制、该国家或地区政府在执法、国防、国家安全等部门调取数据的法律权力,该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关数据流通、共享等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评估。涉及个人信息及金融业务数据出境时,应对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环境进行评估。
2. 制度体系
应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 a) 安全策略:应包含数据跨境总体原则、框架等;
- b)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数据跨境安全流程、组织人员、网络环境安全等。
- c) 数据跨境记录:应保留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全过程的操作行为记录,留存数据跨境流程各环节日志记录,建立数据跨境活动清单。
3. 组织人员
- a) 应在组织内部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包括数据跨境管理员、数据跨境评估员、数据跨境操作员、数据跨境审计员等岗位角色,并至少承担以下工作:
数据跨境管理员负责数据跨境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
——数据跨境评估员负责对数据跨境合法合规、必要性、安全性开展评估工作;
——数据跨境操作员负责实际执行数据跨境安全方案编制、数据准备等活动。
——数据跨境审计员负责对数据跨境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 b) 应在组织内部建立数据跨境相关岗位的持续培训和考核机制。
4. 技术能力
- a) 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应满足 GB/T 22239、JR/T 0071 相应要求或实现同等能力要求;
- b) 应对数据跨境的目标地址、流量、内容等开展监控,发现攻击、流量异常、内容违规等情况;
- c)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跨境日志的完整性;
- d) 在满足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数据跨境业务系统日志应保存 6 个月以上;
- e) 应依据金融行业数据安全有关标准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机制。
5. 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建立数据跨境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数据跨境安全审计。数据跨境安全审计工作重点审查数据跨境安全流程的执行情况。
6.应急处置
6.1 应急预案
- a) 应制定数据跨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包含对数据接收方发生数据泄露、损毁、滥用等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安全事件告知和上报等相关内容;
- b)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事件处置经验等及时更新应急响应预案;
- c) 应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
6.2 应急响应
发生数据跨境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a) 将数据跨境安全事件告知受影响的相关方;
- b)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 c) 临时中断数据跨境或其他减缓损失的措施;
- d) 应详细记录数据跨境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数据类型、数量、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来源:金融数据跨境安全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