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附解答)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附解答)
出处:证监会网站

2024 年 7 月 5 日,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披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23 年 9 月实施的《私募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是掌握行业运行情况、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私募条例》要求,中 国证监会总结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信披规定》。

二、主要内容

《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明确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

(二)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化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求和底层资产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确涉及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审计要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审计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等复核审查,以及发现特定风险情形下的投资者提示和报告要求。

(四)信息报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五)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明确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等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

三、核心解答

以下由生成式 AI 针对《信披规定》全文由做出的核心解答,仅作为参考,请以原文为准,在文末下载。

私募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投资者出现重大损失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失联等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审查。

发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改正;私募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报告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相关原文:[1][5][6][7]

对于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执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以及申购、赎回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管理人年度报告;
  • 托管人年度报告;
  • 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应审计的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证券基金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变更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

如果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私募证券基金底层资产涉及非公开信息的,管理人可以通过提供底层资产的策略类型、投资组合、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方法等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如果底层资产涉及衍生品投资,应当披露挂钩标的资产类别等信息。

相关原文:[5][7][6][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报告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

  1. 变更基金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
  2. 变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管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
  3. 变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大事项;
  4. 重大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事项;
  5. 主要底层资产出现重大不利情形;
  6.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7. 基金清算或清盘;
  8. 涉及基金财产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9. 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相关原文:[5][6][7][1][8]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以及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相关原文:[6][5][9][1][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是投资者和管理人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披露信息详解如下:

季度报告披露信息:

  • 基金净资产、投资者权益及变动情况;
  • 基金的收益、费用及利润等财务情况;
  • 期末投资标的数量、金额及最新估值等情况;
  • 本期新增投资及退出情况;
  • 投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投资阶段、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变动情况;
  • 基金分级、借款等杠杆运用情况;
  • 基金关联交易情况;
  • 跨境投资及资金流转情况。

年度报告披露信息:

  • 管理人年度报告;
  • 托管人年度报告;
  •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应审计的应当予以披露;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此外,对于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在集团化经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风险隐患突出等情况下的私募基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或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报送专项信息,并且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相关原文:[8][6][9][1][10]

在信息披露和报送上对安全和合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对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应当加强,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要求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若涉及行政处罚,则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办法》等进行处罚。

信披和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相关原文:[11][6][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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