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申报和个人信息出境备案指南第二版发布(附下载)

指南(第二版)对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和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对数据处理者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优化简化。

数据出境申报和个人信息出境备案指南第二版发布(附下载)
出处:中国网信网

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对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和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对数据处理者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优化简化。

数据处理者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有关规定。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情形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按照备案指南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适用范围: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以下情形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适用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
(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三)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通了“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具体使用说明见系统首页《用户手册》。

下载附件: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
  2.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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