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一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规,旨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严格保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总则:
目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隐私和信息权益。
定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公共场所安装设备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的系统。
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适度,安全可控。
管理职责:
国务院公安部门:全国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本行政区域内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建设与安装:
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重点区域:由政府组织建设,如主要路段、公共场所等。
禁止区域:如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内部等不得安装。
备案要求:系统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管理:
标准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标准建设系统,保存相关档案。
产品要求: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有恶意程序。
信息保护:合理确定采集设备位置,设置提示标识,防止信息滥用和泄露。
使用与保护:
使用规定:管理单位应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隐私。
保存期限: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安全: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经营者应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完整。
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擅自安装、改动设备等。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对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追究责任。
内容详解
条例背景与目的
1. 条例背景
发布背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16日由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总理李强签署。
2. 条例目的
规范管理: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旨在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合法合规使用。
管理与建设要求
1. 管理原则
党的领导: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统筹规划: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
2. 职责分工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 建设要求
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经费来源: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安装与使用规定
1. 安装规定
公共场所:特定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政府或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安装。
禁止区域:禁止在旅馆、饭店、学生宿舍等特定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2. 使用规定
备案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需在系统投入使用后30日内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
信息保存:视频图像信息应保存不少于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与管理措施
1. 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举报机制:公众可举报违规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
2. 违规处罚
处罚措施:对违规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责令改正、没收设备、罚款等。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1. 隐私保护
隐私保护措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隐私泄露处罚:对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2. 信息安全
安全措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信息保护:视频图像信息被用于公开传播时,应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法律责任与监督
1. 内部监督
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监督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
处罚细则: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关注问题
问1: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在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时有哪些具体的安全和管理措施?
答: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在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时,必须遵守多项安全和管理措施。首先,管理单位应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项)。其次,采取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和处理(第十六条第二项)。此外,管理单位还需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第十六条第三项)。这些措施旨在防止视频图像信息的滥用和泄露,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问2: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安装位置有哪些具体限制?
答: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安装位置有明确的限制。首先,禁止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包间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第八条第一项)。其次,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以及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也不得安装(第八条第二项)。此外,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涉及隐私的区域也禁止安装(第八条第三项)。这些限制旨在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在这些敏感区域被监控。
问3: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
答: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并对违法个人和单位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对于在特定禁止区域安装设备的,公安机关将没收设备并删除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和单位处以更高额的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此外,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合法合规使用。
下载附件:
来源:新华网,本篇针对全文由生成式 AI 做出的核心摘要和解答,仅作为参考,请以原文为准。